金門體育會自由車運動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金門體育會自由車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倡全民體育活動,推展全縣自由車運動,增進自由車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沙鎮後水頭三十六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推展地區自由車運動。
二、 辦理地區各項自由車競賽。
三、 接受各機關團體及社團委託辦理及指導各項自由車活動。
四、 辦理參加對外比賽之聯繫及選手選拔等事項。
五、 其他有關促進地區自由車運動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並得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一切章則及決議予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汙辱本會會譽者,經委員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得予警告或取消會籍。
第九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二、 受保安處分或管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 已入會之會員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兩個月前提出書面預告。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均為一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設委員會由全體委員組成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委員十一人,候補委員三人。
第十六條:本會委員由會員大會票選
第十七條:本會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委員因故缺席,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
第十九條:本會得勢需要經委員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聘請適當人士擔任名譽主委及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會設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下轄活動、總務兩處,各設處長一人,分別掌理推廣、訓練及行政人事、財務、公關等各組會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職員之聘任、解聘接由主任委員提請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 五 章 職 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委員其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根據本會任務推展會務。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交辦事項。
四、監察各會員履行會章事項。
五、審核及辦理會員榮譽表彰及獎懲事宜。
六、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員大會之職權如次: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審議委員會之會議報告。
三、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四、選舉委員。
五、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五條:活動處掌管左列事項:
一、 策劃主辦各項自由車運動事項。
二、 輔導及推廣各機關團體及社團委託辦理自由車運動事項。
三、 運動紀律之執行與監督事項。
第二十六條:總務處掌管左列事項:
一、 本會入會會員登記審查及印信文書事項。
二、 會員榮譽表彰及獎懲事項。
三、 本會章程訂定及修訂。
四、 財務出納登記保管事項。
五、 地區自由車活動新聞之發佈與宣導及會員聯繫事項。
六、 外隊之邀請接待及參加會外比賽之聯繫事項。
七、 本會舉辦活動之場地佈置、器材保管等事項。
八、 辦理庶務事項。
第 六 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及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七 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 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會費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愛好自由車運動人士捐款贊助。
五、 本會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制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金門體育會核准後施行;修正時間亦同。
【關於本會】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by 黃克標線上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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